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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焦点
房产转让合同是买卖还是赠与?
在法庭审理中,2003年双方签订的那份房产买卖合同成了宋祖德索要房产最有力的证据。周小姐表示当时签下这个合同是为了避税,当时的赠与税是3%,远远高于买卖合同的税率。庭上,周小姐出示了一份十分关键的证人证言。当时宋祖德找了瑞华中介公司的一名姓梁的员工办理房屋的买卖合同。梁小姐的证言显示,当时宋祖德和周小姐的确是为了避税才签署了买卖合同。对于这一的证言,原告方的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应该出庭作证。被告只提交书面证言不符合法律程序,不认可证言的真实性。
分手协议的第六条是加上去的?
两人分手之后,宋祖德派了公司的一名杨姓员工代表他和周小姐签下了一份合同,约定两人分手之后孩子由周小姐抚养,宋祖德每个月给孩子3000元的抚养费一直到18岁。合同的第六条成了双方争议的关键。第六条写明宋祖德于2003年5月购买了广州市平月路南国一街的一房产,于2003年9月26日与周小姐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过户后周小姐至今未付过房款,未履行过合同,周小姐同意本月将房屋归还给宋祖德。
关于这一条,周小姐指出是宋祖德方自行添加的。由于合同是一式两份,周小姐保存的那份中并没有第六条。但是合同已经被宋祖德偷走。
周小姐的代理律师认为即使周小姐无法证明第六条是宋祖德加上去的,这一条也是一条有关赠与的条款,也就是说周小姐把这个房产赠与给宋祖德,根据法律规定,赠与合同的赠与人在合同标的没有转移之前,是可以撤销赠与合同的。退一步说,就算是抵房款,现在房产的市值超过200万元,根据买卖合同上的说法,周小姐还欠宋祖德30万元,拿一个价值超过200万元的房子去抵30万元的债务,这显然不合情理,也显失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是可以撤销的。
宋祖德潜回南国花园偷走原件?
根据周小姐的说法,7月份两人爆发冲突后,宋祖德就没再回过南国花园。但8月17日,宋祖德以办理港澳通行证为由,骗她们两母子离开了家。然后持钥匙回家拿走了那份合同。周小姐还向法庭提交了南国花园的两名保安的证词。保安表示小区的录像记录了宋祖德在8月17日的确回过南国花园。但宋祖德的律师表示,周小姐提供的证言没有证人到现场作证,不认可证言的真实性,且就算宋祖德当天回了南国花园,也没有证据证明宋拿走了合同。周小姐说宋祖德偷合同的说法,是对宋祖德的诽谤,宋祖德保留起诉周小姐名誉侵权的权利。周小姐则指出,自从7月份两人分手后,宋祖德就没有回过南国花园,8月17日那天的突然现身本身就十分可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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